案例1:
如何界定、證明、解雇不勝任工作者?
有一家公司規定“對于績效不合格者,公司將調崗降薪。員工考核評估的內容為工作態度(占20%)、工作能力(占20%)、工作結果(占60%);最高分為100分,合格線為60分”。這家公司采用360度的考核方式,給人事主管小王進行年度考核,其中工作態度(協作性、主動性、責任感)折算后為11分、工作能力(創新、決策、溝通、應變)折算后為7分、工作結果折算后為38分,總得分為56分。但是小王堅決不簽名確認該結果,隨后公司以 “不勝任工作”為由對其進行調崗降薪。為此,雙方發生勞動爭議。
分析:鐘永棣認為,這個案例有兩個爭議點:“小王不確認考核結果,該結果能作為有效證據嗎?”“若確認該結果,是否意味著小王‘不勝任工作’?”
如何界定、證明、解雇不勝任工作者呢?根據《勞動部關于若干條文的說明》第26條:“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勞動合同法》第4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案例2:
如何界定、證明、解雇嚴重違紀違規者?
有一家公司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辱罵同事或客戶,態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嚴重書面警告處理;在職期間累計兩次嚴重書面警告處理的,構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將無條件解雇。
有一次,車間管理人員在管理某員工時,被該員工罵:“你瞎了眼,我比你更急,你他媽的。”過一段時間,該罵人者同樣辱罵了管理人員,且罵人者對罵人事實予以簽名確認。
分析:鐘永棣認為,對于這一類員工,解雇時一定要保留有關證據。
所以對于人事部門來說執行度以及策略是非常重要的一個事情,如何安排員工與企業的利益差距。如何合理安排員工離職后的法律問題,而不能圖一時之痛快隨意將某人開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