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藏在錄用通知書后面的法律風險
2013-5-20 農業人才網

面試結束后,HR通常要給擬錄用人員發一份錄用通知書,只是一個HR經常做的工作,估計大家從不認為這有啥問題,其實不然,這里也隱藏著一個法律雷區。你可能會因為一份錄用通知書而將公司和一份你從沒預料到的責任綁在一起,就像簽署了一份用人合同一樣。
中國農業人才網為您總結幾條:
不要列出新員工的補償金以年為單位,相反,應該用每周作單位,這樣可以合計出一年是多少。這里的風險在于,如果你許諾一個年薪意味著你必須要承擔至少支付整12個月的法律義務,即使你想在6個月內與他(她)分道揚鑣。
永遠不要使用“保證”這個詞,除非在它前面放個“不”做限定。
不要對工作職責表述過于具體。規定工作的基本職責,該向誰匯報是挺好的,但是,公司里的事情往往變化過快,計劃趕不上變化,你不想一個員工回來對你說,“你從沒說讓我干這個呀”
防止一切意外,如果錄用直到候選人完成一些附加要求才正式生效,如簽署保密協議或通過藥物測試,那么必須在錄用通知中說清楚。
不要請新職員接受錄用通知中的條款,如果他們正式簽署了那些條款,法院可能認為這個錄用通知就是一份正式的合同,實際上,在信中加一句話,“這份信僅供參考,不具備約束力”便可以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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