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該怎么賠償
勞動合同關系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基于意思表示真實合法而建立的勞動權利義務關系。雙方應當依據法律規定,通過書面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用人單位不得通過勞動合同約定排除勞動者權利,減輕用人單位義務。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29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按合同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勞動條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的給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按約定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享有相應的福利待遇。


合同存續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隨意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即使是協商解除,在部分情況之下用人單位也需要支付賠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規定,勞動合同存續期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通過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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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主動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用人單位需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依據該條文的規定,勞動者要獲得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經濟補償金,只能是基于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如果是勞動者提出協商解除,則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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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的額度需依據勞動者在本公司的公司年限及工資額度確定。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文地址:http://www.qingqingav.com/hr/h02/201806/16870.html,如要轉載,請注明轉載自5A農業人才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