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管
聯邦政府開發生物技術的規例于1986年,通過基因工程獲得的生物的管理監督提供一個協調框架。在3主要機構,已經提供了基本的指導實驗測試,批準和最終的商業版本,這些生物最新的美國農業部動物和植物健康檢驗服務(APHIS),在環境保護署(EPA),和部健康和人類服務部的食品和藥物管理局(FDA)。在協調的框架所采取的方法是基于美國國家科學院的判斷陷入相同的一般類別,由傳統飼養生物,這些生物的潛在風險。
根據其擬定用途調整產品,有一些產品被監管下一個以上的機構。所有的政府監管機構有責任確保實施的管理決策,包括現場測試,并最終撤銷批準的轉基因作物的批準,不產生負面影響人類健康或環境。
動物和植物健康檢驗局(APHIS)負責保護美國農業害蟲和疾病。APHIS的規定獲得許可或通知之前,“引進來”(引進行為包括美國,進入或通過任何運動或釋放到外部環境物理隔離的區域)受規管的文章在美國注冊的提供程序文章更改或通過基因工程,植物病蟲害或有原因相信是植物害蟲的生物和產品。
規定還提供了一份請愿書非管制狀態的決心。一旦確定已取得的非管制狀態,生物(及其后代)不再需要運動或釋放在美國APHIS回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