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搬遷員工不愿隨遷怎么辦?
作者:苗其巍 文章來源:網絡
苗老師您好,我在北京一公司工作,目前公司面臨搬遷,上下班路途較遠,職工不愿意隨遷,但企業強行要求讓職工搬遷,并對職工說此次搬遷是屬于污染擾民,因此整體搬遷,公司會配班車,但不屬于異地搬遷。
如果職工不去的話,只能自謀職業,無任何經濟補償。請問企業的做法符合勞動法嗎?職工們應該怎么辦?
[特約顧問苗其巍答復:] 企業搬遷是企業自行經營決策的結果,但搬遷客觀上確實會給很多老員工造成上下班不便。尤其是在近年來產業布局的調整過程中,一些重污染的企業往往應政府號召選擇市郊偏遠地段重新設廠,以符合環保要求,這就更加重了廠內大部分員工的上下班困難。
員工是企業一筆寶貴的財富,搬遷企業如何安頓老員工是非常重要的課題,任由員工自行解決,而企業不管不問是不負責任的。通常而言,企業可以通過以下的方式解決老員工的上班問題:
一、設立班車。對于老員工家庭比較集中的情況,企業可以設置班車,接送員工上下班。班車視企業自身情況,可以購買車輛、聘用駕駛員,也可以向商旅服務公司租用車輛和司機。由于郊縣的交通往往比較順暢,因此,使用班車后,不會對員工的上下班時間產生很大的影響,基本以單程1小時左右上限為宜,北京、上海這樣的大城市可以稍微延長。
二、設立員工宿舍。如果交通擁擠或距離過遠,班車無法很好解決員工的上下班,也可以采取在廠區一角設立員工宿舍的做法。每周安排員工回家一次。不過這樣企業會增加宿舍管理費用及責任,對于已婚員工也不是非常適合。如果企業不便建造宿舍,可以考慮統一為員工租賃公寓,由第三方管理,這樣能夠降低企業的精力牽涉,減少住宿安全責任。
即使采取上述兩種分流方式,仍然會有部分員工無法解決上下班的問題。這樣,企業可以依據勞動法的規定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中解釋說:“本條中的‘客觀情況’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并、企業資產轉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條所列的客觀情況。”所以企業搬遷是典型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但是,這樣的解除并非不需要支付違約金。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因此,提問者的單位如果讓員工就此自謀職業的話,應該依據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給予1個月工資的補償才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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