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走人但服務期未滿算違約嗎?
作者:苗其巍 文章來源:網絡
網友mgw5_05的困惑: 公司讓我們到國外進行設備驗收并培訓6周時間,出國之前強迫我們簽了一個擔保書,并經過了公證處的公證。上面的內容只是單方面的對我們的一些要求,而沒有規定企業的義務。里面規定,我們必須為單位服務滿8年,否則要賠償出國的來往路費、國外出差補貼、培訓以及單位的損失費,但沒有規定具體數額。因為我們當時出去所有的費用都是外幣,所以轉換成人民幣達十幾萬至多。這個擔保書是前2年簽定的,而我與單位簽定的正式合同今年底就到期。請問,這個擔保書算不算合同,如果我在正式合同到期后走人,算不算違約?如果算違約,我的違約金應該怎么算?
[特約顧問阿克答復:] 用人單位出資送員工培訓的同時要求簽訂服務期協議(你說的擔保書也是合同),是比較普遍的。一旦培訓歸來的員工短期內離職,必然使用人單位的出資產生不了相應的回報,與單位的盈利目的違背。這樣的情況多了,肯定會影響單位出資培訓員工的積極性。所以培訓設立服務期和違約金都是得到法律認可的。
如《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的服務期作出約定。”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違約行為設定違約金的,僅限于下列情形:(一)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約定。”2008年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也認可這樣的規則:“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之所以服務期協議中往往都是員工的義務,而沒有規定或少規定單位的義務,是因為單位的義務此時一般都已經履行完畢了,培訓出資已經完成,沒有其他義務需要履行了,所以服務期協議中基本多為員工應如何回報單位。這也是正常的。
那勞動合同到期,服務期卻沒有到期,該如何處理呢?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提供了可借鑒的解決方法:“勞動合同當事人按照《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限長于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由用人單位終止合同的,不得追索勞動者服務期的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服務期的,雙方當事人應當續訂勞動合同,對服務期的履行方式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同時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關于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二)》中更明確地說:“勞動合同當事人按照《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約定的服務期限長于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放棄對剩余服務期要求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但用人單位不得追索勞動者服務期的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繼續提供工作崗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服務期的,雙方當事人應當續訂勞動合同。因續訂勞動合同的條件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當事人應按原勞動合同確定的條件繼續履行。繼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不提供工作崗位,視為其放棄對剩余服務期的要求,勞動關系終止。”所以,如果單位在原有條件下要求你繼續工作的,你不能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終止勞動關系。如果終止,仍然算違反服務期規定,需要支付違約金。
對于你來說,違約如果不可避免,可以在違約金額上據理力爭。因為你外出培訓,同時也有出國驗收任務,因此出國的交通費和補貼應該不能算做是培訓支出,不能算作是違約金的一部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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