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困惑: 專家您好!
我2006年4月25日進入上海一家通信材料生產型企業,從事銷售工作。進公司時一起招聘了3個銷售員,在通過3個月的試用期后董事長在給銷售部開會的時候說到提成:新客戶提100元/噸,老客戶提50元/噸。(當時人事部經理和助理在場)。。但是事后一直沒有給我們文字性的銷售協議,我們幾個也一直提出要簽協議,但是公司總經理一直說工作比較忙要抽時間起草。到06年下半年的時候其他2位銷售員相繼辭職不做了,而且人事經理和助理也離開了公司。
到2007年1月份的時候總經理給我一份2007年的銷售管理規定讓我簽字,生效日期是2007年1月1日。其中的條款改為:新客戶100/噸,老客戶10--50元/噸,而且客戶超過合同規定的付款期限付款的超期利息的50%由銷售員承擔。因為公司的材料屬于價格比較大的產品,低的也要13000/噸,高的要27000/噸。這樣算一噸的一個月的利息遠比提成多,因為提成是按照重量算的。而且10—50元/噸就非常不明朗,我覺得條款非常的不公平,但是總經理告訴我:如果不服從公司的安排就立即走人。我考慮到2006年的提成還沒有結算,我只有簽字了。但是到了2007年2月15日(年30的時候)總經理給我2006年銷售提成結算表時,我的銷售額是1008萬,共673.4噸,但是提成金額只有7148元,加上2000元獎勵金才9148元。因為表上的計算為:新客戶100/噸,老客戶10元/噸。扣10%的逾期利息。
我當場表示不能接受,總經理答應過完年給我按照老客戶50元/噸補余下的提成,讓我先領這9148元回去過年。所以我簽字領了9148元。過完年后我多次找董事長和總經理要余下的提成,他們答應給。2007年3月8日董事長讓我發信息給他計算應該補多少錢,我發了信息為應該補提成的數量為618噸,應補金額為27070元,他回復短信息說:“公司會從其他的意義考慮,請放心! 多與總經理溝通。”他給我后來的談話中說其他的意義指不通過給提成的方式,按照獎金的方式給。3月14 日我又發信息給董事長催促公司早日結算給我,但是沒有回信息,而是口頭說要等2006年的銷售的貨款全部到齊再給我結算(2006年銷售的貨物有部分款項按照合同期限還沒有到付款期限)。4月11日我準備出差要回所有的余款,總經理告訴我如果拿回來貨款馬上就給我結算。我當時用手機錄了音。
但是貨款要回來后一直到2007年5月17日都沒有給錢的意思,我很生氣,我打開手機的錄音機后直接找到總經理要求按照談好的50元/噸給我結算06年提成。她居然說又沒有文字性的東西,只是那樣說過而已。在錄音中總經理把事情基本上說的比較詳細了反正就是耍賴的話都在。還拿出一份我從來沒有見過的寫著2004年1月1日生效的銷售管理辦法,說按照公司以前的規定算出來,我沒有提成可以拿。那上面的銷售提成的計算辦法是:
(老客戶數量*50元+新客戶數量*100元)-逾期利息
按照這樣算出來的2006年的逾期利息減去提成后為負數。
2007年的提成按照我簽字的那份2007年的銷售規定的計算出來的數據也是負數。也就是說我工作了一年多,不但提成拿不到還應該給公司錢。
而計算的要承擔利息的主要是2家上市公司,因為我負責維護這2家大客戶,所以提成是按照老客戶的標準算的,這2家客戶在我開始接手工作前就已經合作多年,一直是比合同規定的付款期限要晚一些,其中有一家經常是合同到期了財務才開始計劃辦款,按照一套簽字申請和到銀行辦手續以及票據寄到我們公司的周期下來肯定是比合同要求遲付款的。而且這2家客戶是重點客戶,總經理也是經常溝通,每次付款的日期總經理都是知道的。而且所有的銷售合同都是有合同部做合同再由總經理親自蓋章才回傳給客戶的。銷售人員只是負責中間的聯絡。
由于我的合同是2007年4月25日到期。我沒有續簽但是一直在公司工作。2007年5月22 日人事經理通知我說總經理讓我填寫離職申請后離開公司,我在離職申請書中寫的離職理由是:公司沒有按照談好的標準給付提成,我沒有信心繼續工作下去,請速按照新客戶100元/噸,老客戶50元/噸結算提成,沒有利息條款。
現在公司認為我合同到期而且自己寫了離職申請屬于自動離職,不會有經濟補償金。還說我2月15日領了9148元說明2006年的提成已經給了,沒有必要再給,按照2004年生效的管理辦法計算我也是沒有提成的。2007年的提成按照我簽字的管理規定計算是負數所以也不需要給。我想請問:
1.我怎么樣才能要回2006年的提成,利息由銷售人員承擔是否合法
2.我可以要經濟補償金嗎?
3.2007年的管理規定條款非常不公平,利息由銷售人員承擔是否合法,銷售規定是否有效,07年提成可以拿到嗎?
4.2007年3月份公司讓我簽定了一份終生競爭業禁止協議,讓我一輩子不得從事通信行業的工作。是否可以爭取經濟補償金?謝謝解答!
[特約顧問阿克答復:] 你的描述總結下來可以歸納為三點:
1、銷售提成標準不明確:老客戶到底按10元還是50元標準計算,逾期利息如何扣除,2006年口頭約定、2007年書面約定和公司銷售規章標準都不一致;
2、因提成一直沒有全額支付而離職,卻被單位說成主動辭職,所以經濟補償金也拿不到了;
3、競業限制協議是否有效。
首先看銷售提成。2004年有關于銷售提成計算方法的規章制度。國家對于企業與員工切身利益相關的規章制度建立有過一些要求:一要內容合法;二要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三要經過公示程序。顯然這個規章至少沒有公示,你并不知道這個規章的存在。所以這份規章對你的效力存在問題,對你很難適用。
入職時關于銷售提成領導也給過你明確的說法,但是卻沒有落紙。這一點對你來說是一個教訓:凡是沒有落紙的約定將來在主張權利上必然發生困難。好在你事后通過電話錄音保存了經理對你的承諾,這在雙方對銷售提成爭議進行仲裁時可以作為證據,幫助你拿到他承諾的提成。
2007年的銷售提成你簽訂過協議,應該按照協議約定的方式來,逾期利息的50%是逃不掉的。可是老客戶的提成到底是10%還是50%,約定中并沒有說明。未來對于這點,可以參考之前的一些計算方法和企業規章制度,對你是有利的,因為無論是經理在電話里對你的承諾還是銷售管理辦法老客戶提成都是50元/噸。
第二,關于離職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前面的2006年欠款得到確認,到5月17日,經理承諾給你的銷售提成仍然沒有給到,那就構成了拖欠行為。《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一條 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因此,你有權隨時通知單位離職。同法第四十二條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勞動者本人一個月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二)勞動者依據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所以你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并非如公司提到的自動離職沒有補償金。
第三,競業限制就更容易解決了。《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競業限制的期限由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最長不得超過三年。”所以終身的競業限制肯定是不可能的。同時,單位要求履行競業限制,必須先在員工離職后給予你競業限制補償金才行,你所在的公司并未跟你約定競業限制補償金額,也沒有給你補償金,因此單位也沒有權利來限制你未來的就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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