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刪去第二十五條。
二十九、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獲得必需的試驗示范場所、辦公場所、推廣和培訓設施設備等工作條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試驗示范場所、生產資料和其他財產不受侵害!
三十、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三十一條,并將“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和縣以上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修改為“農業技術推廣部門和縣級以上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
三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農業技術推廣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其管理的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履行公益性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考評。
“各級農業技術推廣部門和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建立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工作責任制度和考評制度。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技術推廣部門管理為主的鄉鎮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人員,其業務考核、崗位聘用以及晉升,應當充分聽取所服務區域的鄉鎮人民政府和服務對象的意見。
“鄉鎮人民政府管理為主、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技術推廣部門業務指導的鄉鎮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人員,其業務考核、崗位聘用以及晉升,應當充分聽取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技術推廣部門和服務對象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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