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12年8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2年8月31日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中的“保障農業的發展”修改為“增強科技支撐保障能力,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
二、將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本法所稱農業技術,是指應用于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的科研成果和實用技術,包括:
“(一)良種繁育、栽培、肥料施用和養殖技術;
“(二)植物病蟲害、動物疫病和其他有害生物防治技術;
“(三)農產品(5.72,0.18,3.25%)收獲、加工、包裝、貯藏、運輸技術;
“(四)農業投入品安全使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技術;
“(五)農田水利、農村供排水、土壤改良與水土保持技術;
“(六)農業機械化、農用航空、農業氣象和農業信息技術;
“(七)農業防災減災、農業資源與農業生態安全和農村能源開發利用技術;
“(八)其他農業技術。”
將第二款中的“農業生產產前、產中、產后全過程”修改為“農業產前、產中、產后全過程”。
三、將第三條修改為:“國家扶持農業技術推廣事業,加快農業技術的普及應用,發展高產、優質、高效、生態、安全農業。”
四、將第四條第一項修改為:“有利于農業、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和增加農民收入”。
第二項修改為:“尊重農業勞動者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意愿”。
第四項和第五項合并,作為第四項,修改為:“公益性推廣與經營性推廣分類管理”。
第六項改為第五項,修改為:“兼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注重生態效益”。
五、第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國家鼓勵運用現代信息技術等先進傳播手段,普及農業科學技術知識,創新農業技術推廣方式方法,提高推廣效率。”
六、在第七條“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措施”一句后增加“提高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