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崗位設置應當以專業技術崗位為主。鄉鎮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崗位應當全部為專業技術崗位,縣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專業技術崗位不得低于機構崗位總量的百分之八十,其他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專業技術崗位不得低于機構崗位總量的百分之七十。”
十二、將第十二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水平,符合崗位職責要求。
“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聘用的新進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大專以上有關專業學歷,并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專業技術水平考核。自治縣、民族鄉和國家確定的連片特困地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可以聘用具有中專有關專業學歷的人員或者其他具有相應專業技術水平的人員。”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國家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畢業生和科技人員到基層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吸引人才,充實和加強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隊伍。”
十三、將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國家鼓勵和支持村農業技術服務站點和農民技術人員開展農業技術推廣。對農民技術人員協助開展公益性農業技術推廣活動,按照規定給予補助。
“農民技術人員經考核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授予相應的技術職稱,并發給證書。
“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加強對村農業技術服務站點和農民技術人員的指導。
“村民委員會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推動、幫助村農業技術服務站點和農民技術人員開展工作。”